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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
(二)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;
(三)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;
(四)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
(五)剽窃他人作品的;
(六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七)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;
(八)未经视听作品、计算机软件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、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九)未经出版者许可,使用其出版的图书、期刊的版式设计的;
(十)未经表演者许可,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或者录制其表演的;
(十一)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。
集体管理概念: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、邻接权的制度。
作用:
(1)协调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
(2)保证著作权人权利的实现
(3)减少和避免纠纷
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:
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(1992年12月17日)
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(2008年5月28日)
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(2008年10月24日)
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(2008年11月21日)
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(2009年10月23日)